你们好,我是城市经济网的客服小球,今天为大家说一下这个亚信科技待遇怎么样,亚信科技的现状的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技能,出了事就瞬间懵了。职场上也有一些人什么都不做,只说劳动法没用。据我所知,现在大厂的部分员工已经完成了视频打卡、录音取证的日常工作。那些觉得劳动法没用的人,请扪心自问,裁员前你都做了些什么?
撤销一审判决。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亚信决定撤销邮箱业务部及相应岗位的实质是通信技术的应用带来了行业环境的重大变化,导致用户需求发生了根本变化,这是亚信与刘xx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属于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的情况。刘xx加入亚信时,网络建设刚刚完善,亚信在当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然而,在技术成熟后,亚信的大部分业务都面临着升级。亚信主要服务对象联通向亚信表示,将不再支付刘xx邮箱业务部开发的基于基础技术的邮箱系统的运维费用,但没有对基于技术的新邮箱系统的开发提出要求。联通只和亚信签订了短期合同。亚信为此提前做好准备,调整了组织架构,取消了刘xx所在的邮箱业务部,并告知刘xx其工作内容不会继续存在,希望与刘xx协商转岗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刘xx拒绝,亚信发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三.亚信公司解除与刘xx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技术的应用属于类似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换等情况下企业无法控制或改变的外部环境。亚信公司调整业务运营模式,是一种改革自救的手段,符合因势利导的原则。
刘xx的入职时间是,工作截止时间是,离职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岗位是邮箱业务部的高级经理。亚信公司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刘xx,内容如下:
亚信认为,其客户是三大运营商,刘xx的移动邮件业务部门主要处理联通的移动邮件相关产品和运维。由于技术的普及应用,公司原移动邮件业务合同到期后,联通通知邮件业务将发生较大变化,未能对基于技术的新邮件系统的开发提出技术要求,故仅与公司续签月度短期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得不调整组织架构,取消刘立宏所在的邮箱业务部。刘xx拒绝协商转让,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亚信对“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三个要点应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刘xx提交的证据显示,联通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移动邮件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亚信,这说明刘xx提及的移动邮件业务仍然存在,即亚信提及的技术的推广应用并不一定导致公司与刘xx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审法院认为:
,是否构成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亚信公司主张的相关通信技术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用户需求的变化,并非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亚信公司系根据市场需求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整。亚信公司虽主张新的业务系统能否研发成功具有不确定性,但其亦认可仍然存在邮箱运维业务,即刘xx之前从事的公司业务仍然存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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